【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遇到相同事件,先前有「先通知當事人補辦」慣例 ,本次若「依慣例『先通知當事人補辦』」,這樣才是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但本次沒有上述操作,逕行採取裁罰措施,因此違反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遇到相同事件,先前有「先通知當事人補辦」慣例 ,本次若「依慣例『先通知當事人補辦』」,這樣才是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但本次沒有上述操作,逕行採取裁罰措施,因此違反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