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喵言喵語】評論
請求權消滅時效1. 原則上:15年(民§125請求權之時效原則15 年)2.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5年(民§126定期給付債權之5年時效)3. 吃、喝、玩、樂、運費、動產租金、專技人員報酬(例:醫生看診費、律師費用、手工藝者藝品價格):2年(民§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