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何者非屬藥事法所稱之不良醫療器材?
(A)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B)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C)標示與核定之標籤、仿單內容不符者
(D)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8997
統計:A(82),B(175),C(1045),D(193),E(0)

用户評論

給自己最後的機會】評論

藥事法第23條的不良醫療器材定義:1.使用時易產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2.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3.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4.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Darren】評論

標示不符就是假的,不算不良(可改進)。為金核准擅自輸入/製造之醫療器材直接刑罰。

小胖4NI】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二、來源不明者。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