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自己最後的機會】評論
藥事法第23條的不良醫療器材定義:1.使用時易產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2.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3.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4.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Darren】評論
標示不符就是假的,不算不良(可改進)。為金核准擅自輸入/製造之醫療器材直接刑罰。
【小胖4NI】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二、來源不明者。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