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gua3be0】評論
比較藥事法第75條:不須標示藥品數量!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批號。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咕唧咕唧】評論
一個是交付調劑的時候(本題)一個是5F指的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就想成是藥品數量可能有幾種包裝(ex:有的30錠,有的60錠),但是仿單都是一樣的。阿生病的時候藥單或藥袋上都有寫怎麼吃跟有幾顆,所以就有數量了。
【必勝大帥哥】評論
《藥師法》第十九條 與〈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 比較 ^__^〈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二十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藥師法》第十九條(藥劑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藥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