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評論
(C)藥事法第32條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H.W. C】評論
*製造業者-西藥: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專任中醫師 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 駐廠監製;如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 或製造時摻有西藥,除前項規定外應也要有專任藥師監製-含藥化妝品:藥師駐廠監製-醫材: 1)一般醫療設備、臨床檢驗設備和生物材料設備者,應聘 專任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2)製造隱眼消毒藥水(錠)、移植器官保存液、衛生材料、衛生棉條者,應聘專任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