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
【whappy501】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第 28 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