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關於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得與他方解除婚約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故違結婚期約
(B)婚約訂定前與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D)有重大不治之疾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6635
統計:A(105),B(384),C(81),D(16),E(0)

用户評論

公務員】評論

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A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C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D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公務員】評論

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非B ,因為 B 為 婚約訂定前,所以還未成為配偶!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n4687102】評論

婚姻無效988婚約一方解除976婚姻撤銷989-997裁判離婚1052身份不符違反與法定親屬結婚男未18,女未16(除屆齡/已孕)未成年未得法代同意(除6月/1年/已孕)劈腿重婚(除善意)訂後,再與他人訂、結婚重婚(除6月/2年)訂後與人通姦與他合意性交(6月/2年)生死兩茫生死不明一年生死不明三年身心失常重大不治不能人道或不治(除3年)不治惡疾花柳、惡疾無意識或錯亂(除復常6月)不治精神病訂後成殘疾違法違反書面,二人簽名,戶政登記訂後受徒刑宣告詐欺或脅迫(除6月)故意犯罪,六月確定故意違約期其他不堪其他重大其他重大意殺他方(除1年/5年)他親屬方虐待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