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
(B)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C)逕為辦理國有登記
(D)照市價徵收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