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公懲9
【Kuang】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政務人員能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之懲戒
【最愛小凱<3】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