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於國家安全會議之常設幕僚組織部分,置秘書長1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1至3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秘書處置處長、副處長各1人,下轄第一組、第二...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總統特聘 5-7人(E)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決策機關 諮詢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