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終止後,時效重行起算
(B)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C)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D)消滅時效不完成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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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邀請碼142930】評論

(A)民法§137Ⅰ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

國考分母】評論

我的理解:通常會導致「時效不完成」都是不...

家在】評論

(A)137條時效中斷,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B)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項而中斷1.請求2.承認3.起訴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在民法第139條以下,同樣地也規定了諸多時效「不完成」的狀況,所謂的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快要終止時,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的狀況或是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得原本應該完成之時效,於不可抗力或是法律規定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以促使權利人要趕快行使權利讓時效中斷的制度。與時效「中斷」不同的是,時效的「不完成」並不是讓時效重新起算,而是讓時效在將要完成的時候,先不讓時效完成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