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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條(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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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1 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C: 第 27 條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D :27III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I】評論
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社團定有代表權之董事者,應於設立時登記之,若未經登記者,僅不得以其對抗善意第三人 (B)社團法人總會決議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三分之二(1/2)同意 (D)董事無代表權者,其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對法人當然不發生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