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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2-1 條(B)持有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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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均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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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2.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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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1 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B)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C);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