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有關民國98 年修訂之特殊教法在障礙類別與鑑定方面的規定:
(A) 障礙類別採用ICF 的架構,僅修改嚴重情緒障礙為情緒行為障礙。
(B) 教育需求評估納入法定評估項目。
(C) 鑑定標準改稱鑑定基準,並加入鑑定程序、期程等規定。
(D) 強調重新評估程序,但家長不得主動提出。以上敘述哪些是正確的?(1)AB (2)BC (3)CD (4)AC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8087
統計:A(327),B(883),C(22),D(1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情障的輔導方法、情緒行為障礙之鑑定

用户評論

簡玉琳】評論

根據ICF架構更改障礙類別的,應該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以A的答案,特殊教育法應非根據ICF來更改。

易進】評論

沒錯!!  ICF的觀念目前還沒融入特教法裡頭~

JK】評論

第 16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