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翔】評論
聲調錯誤(1.2.3.4聲)=構音障礙常考!要熟記~
【黃瑤瑤】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條文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8 日臺參字第1010173092C號修正「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六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要加油】評論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