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Ya Ya Chou】評論
檢察官得依職權
【南霸天】評論
如果檢察官故意或過失沒有提起撤銷緩起訴處分,那前案是否就一筆勾銷?
【波庇波庇】評論
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把握 又跑去犯罪 壞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