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柚】評論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前者即是知情,後者為不知,幫助犯兩者都算。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Why?煩請熱心大大們解釋此題目,為何不是共同正犯?謝謝^_^
【Juju】評論
共同正犯:(主觀:犯意聯絡;客觀:行為分擔。)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
【走自己的路】評論
我覺得九樓才是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