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假執行」為第一審判決後,勝訴之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判決執行」!「假處分與假扣押」,為訴訟程序中,欲提早保全債務人之履行義務,而為之「程序裁定」!當然,其構成要件分別為「假處分」為「金錢以外」之請求;而「假扣押」為「金錢之請求」! 所以,甲電視台要求演員的一定行為(不得到其他電視台唱歌)為假處分。
【李強】評論
樓上也是聽陳傑的法學吧?
【施西】評論
王今平
【Winnie0706520】評論
B.假執行係法院於財產上給付之判決確定前,賦予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宣告,目的在預防敗訴之被告趁機脫產,致使勝訴之原告,於判決確定後無從獲得強制執行之效果,為保障勝訴者之利益,乃有假執行制度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