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A)受學校記申誡,不得提起校內申訴 (☆)...
【慈悲與愛】評論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
【茶】評論
回3F(B)受退學處分,方得提起行政爭訟這裡的方應該是「才」的意思,等於選項是「只有受退學處分,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所以錯誤個人淺見~~
【autumn22】評論
釋字第784號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