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大學生受學校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權利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學校記申誡,不得提起校內申訴
(B)受退學處分,方得提起行政爭訟
(C)受學校記大過,僅得提起校內申訴
(D)如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不問係學校何種措施,皆得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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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A)受學校記申誡,不得提起校內申訴 (☆)...

慈悲與愛】評論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

】評論

回3F(B)受退學處分,方得提起行政爭訟這裡的方應該是「才」的意思,等於選項是「只有受退學處分,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所以錯誤個人淺見~~

autumn22】評論

釋字第784號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