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k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3 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第一項甄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