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釋字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A)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B)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C)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D)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是說,那條路已經算半個一般道路,可能在地圖上有畫了、或者在很多人的認知中,那條路可以通行沒有例外...所以不只是「為了通行省時」嗎?還是我想太多..?
【derek801204】評論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A);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