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0828
統計:A(1147),B(94),C(107),D(8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

用户評論

古美門研介】評論

釋字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A)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B)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C)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D)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是說,那條路已經算半個一般道路,可能在地圖上有畫了、或者在很多人的認知中,那條路可以通行沒有例外...所以不只是「為了通行省時」嗎?還是我想太多..?

derek801204】評論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A);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