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於行政程序中,發現當事人為前配偶乙,無須自行迴避
(B)乙仍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請公務員甲迴避
(C)因未為適當之釋明而為機關駁回,乙不服駁回決定,於收受後第 6 日申請上級機關覆決
(D)受理覆決無正當理由下,上級機關於收受後第 12 日方為處置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0159
統計:A(4),B(92),C(3),D(7),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