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Fang Ch】評論
名 稱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曾顯智】評論
一年病假28天
【陳映儒】評論
病假28天事假7天
【香魚】評論
一週辦事、二週結婚、四週生病、六週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