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法院依通常審判程序開庭行準備程序時,發現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但被告於法院審判期日時就起訴之事實自白,法院認為本案除有被告自白外尚有其他補強證據,在罪證明確下,即對被告判處有罪。試問: 該法院審理時未依法踐行下列那一程序,其判決違法?
(A)未為被告強制辯護
(B)未為被告強制輔佐
(C)未為被告停止審判
(D)未為被告選任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621
統計:A(839),B(23),C(24),D(12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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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為被告強制辯護 V(B)未為被告強制輔佐 X(C)未為被告停止審判 X(D)未為被告選任代理人 X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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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 第三章第三審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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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條 (公設辯護人之設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