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法院依通常審判程序開庭行準備程序時,發現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但被告於法院審判期日時就起訴之事實自白,法院認為本案除有被告自白外尚有其他補強證據,在罪證明確下,即對被告判處有罪。試問: 該法院審理時未依法踐行下列那一程序,其判決違法?
(A)未為被告強制辯護
(B)未為被告強制輔佐
(C)未為被告停止審判
(D)未為被告選任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621
統計:A(839),B(23),C(24),D(123),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A)未為被告強制辯護 V(B)未為被告強制輔佐 X(C)未為被告停止審判 X(D)未為被告選任代理人 X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