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委任得以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之(X;刑訴要委任書,民訴才可言詞)(B)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不問是否律師,對於卷宗及證物,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X;律師方有其權)(C)無論偵查或審判程序,每一告訴人均得委任代理人,其人數不得逾三人(O)(D)告訴代理人有數人者,告訴人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文書送達代收人(X;應分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