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超人】評論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二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邱祥員】評論
我的記法單一分散.
【寂寞行星】評論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2. 其「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 1% ( 百分之一 )」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