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都是針對已確定之案件,尋求翻案之程序。1.不同的是:『再審之訴』是針對民事訴訟案件,『聲請再審』是針對刑事訴訟案件。2.民事『再審之訴』,經提起後,即進入再審程序,管轄法院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3.刑事『聲請再審』,受理法院要先進行審查,如認符合再審之要件,要先做出「開始再審』之裁定,管轄法院才會進行再審程序。4.『再審之訴』要委任律師是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則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規定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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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0條 (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簡易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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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以「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理由提起再審,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若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D)再審之提出得以言詞為之公職◆民事訴訟法- 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答案:A 難度:適中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