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龜龜】評論
『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都是針對已確定之案件,尋求翻案之程序。1.不同的是:『再審之訴』是針對民事訴訟案件,『聲請再審』是針對刑事訴訟案件。2.民事『再審之訴』,經提起後,即進入再審程序,管轄法院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3.刑事『聲請再審』,受理法院要先進行審查,如認符合再審之要件,要先做出「開始再審』之裁定,管轄法院才會進行再審程序。4.『再審之訴』要委任律師是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則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規定委任律師。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