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為貨運公司會計,經常需至銀行辦理存領款事務,鄰居乙知悉後,為圖平日領款之便利,將個人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委由甲代為保管,平日如有提領需求,即致電甲代為領款。某日,乙致電甲欲請求代為領款時,方知甲手機已為空號,乙帳戶內300萬元存款已被甲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銀行主張,其向甲所為300萬元之給付,無效
(B)銀行得向乙主張,其對甲所為300萬元之給付,生清償效力
(C)乙得依民法第110條,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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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楊政霖】評論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
【Shilo Wu】評論
民法310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