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A)許可停留者須具備原居留條件、連續居...
【Tinna Lin】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1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
【Ann】評論
(A)許可停留者須具備原居留條件、連續居留滿一段期間。 ◦ 解析:居留者(B)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 解析:<移民法第9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亦即僅<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歸化者>不得隨同申請,其他款均可。(C)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須年滿 20 歲。◦ 解析:<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4款>,須經居留滿一定期間始得定居。 惟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得逕行定居。(D)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而有未成年子女須照顧。◦ 解析:<兩岸條例第2項第2款>,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gavin821230】評論
A.許可「居留」者B.戶國民國外生「未成年」,申定居戶國民國外生「已成年」,申居留C.須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