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8Ⅰ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 條 停留的期間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每次2個月)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每次2個月)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不得逾2個月)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不得逾1個月)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實際)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