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評論
(A) 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停(居)...
【asia98741】評論
題目:招募來台非法工作→無合法有效之停留、居留許可(A)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8條 第1項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B)得為專案許可被害人居留停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8條 第3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