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外國人因同鄉以代辦工作簽證為名,招募來臺非法工作經查獲後,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置?
(A)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B)得為專案許可被害人居留
(C)因被害人已經非法工作,不得給予申請工作許可
(D)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Ann】評論

(A) 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停(居)...

asia98741】評論

題目:招募來台非法工作→無合法有效之停留、居留許可(A)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8條 第1項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B)得為專案許可被害人居留停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8條 第3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