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瑞】評論
人民要主張依照信賴保護原則而受保障,必須要有以下三個要件1.信賴基礎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2.信賴表現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若人民只是單純心中的期望,根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預計未來要做某個行為,只要其尚未做出任何表現行為,因為其尚未投資其時間、金錢、心力,就不是信賴表現而因此不受保護。3.信賴值得保護只要人民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其信賴.....看完整詳解
【砂砂醬】評論
(B) 信賴保護之補償範圍不包括人民之所失利益
【考上高普戶政!】評論
甲明知其所有之土地不得建築房屋,雖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其建築執照,甲既已進行施工,仍可請求損失之補償=沒有信賴保護的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條件:1.信賴基礎2.信賴表現3.信賴值得保護 行程法119 負面舉例 a.透過詐欺、脅迫或賄賂,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作不完全陳述,使行政機關因而作成行政處分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不知道行政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