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C)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D)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行政契約的★★★...

【用戶】教育行政11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條沒有規定行政契約終止權要在幾年內只有說公法上請求權是五年內所以A不對行政契約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35-149條

【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公法上的消滅時效是5年(人民是10年);而民法上的消滅時效是15年。

【用戶】CyberPi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我是用民法概念解這題的,終止權是形成權,非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行為或不行為)。理論上是適用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