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A)離職後 2 年,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之...
【鯊鯊上岸了】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X (A) 第 14-1 條 (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O (B)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X (C)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
【sxaxg】評論
A 公服法14-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