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評論
第 1173 條 n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n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n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n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n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張曉竹】評論
除了歸扣三要素(結婚、分居、營業),繼承人向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也要加計來計算被繼承人的應繼財產總額裡面,這是1172條所說的「扣還」,當算應繼分時繼承人有不足的部分,就要找這位債務人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