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 Huang】評論
第七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粉紅米格魯】評論
此法已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努力再努力】評論
本法已廢除,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