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