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1 條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JC】評論
(A)民選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通過宣告成立之日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條第1項第7款) Ⅹ(B)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通過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生效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條第1項第7款)Ⅹ(C)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離職之日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條第1項第3款但書)Ⅹ(D)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條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