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54 ...
【好運連連】評論
(A) 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應得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之。(B) 公聽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應邀出席人員一律不得拒絕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C) 公聽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但應邀出席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拒絕出席(D)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提出公聽會報告,要求政府主管機關予以辦理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