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
【Wu Wan-Lin】評論
法官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資料來源
【幸運豚豚】評論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可直接拒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