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陽】評論
釋字第620號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命令(法律、法規命令) ...
【自律自強】評論
釋字725本件解釋對於特別救濟的提供,則認為應分成兩種情形而論:「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使得提供再審救濟的法官無論如何都有明確可依的規範。從大法官必須作成定期失效解釋,又不宜越權造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具體救濟方法的諭知應該只在例外情形才作得出來,因此真正的原則還是等待新法令公布、發布後才據以作成再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