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之制定、修正致影響人民權益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立法者所得採取的相關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
(B)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
(C)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
(D)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之適用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小太陽】評論

釋字第620號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命令(法律、法規命令)      ...

自律自強】評論

釋字725本件解釋對於特別救濟的提供,則認為應分成兩種情形而論:「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使得提供再審救濟的法官無論如何都有明確可依的規範。從大法官必須作成定期失效解釋,又不宜越權造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具體救濟方法的諭知應該只在例外情形才作得出來,因此真正的原則還是等待新法令公布、發布後才據以作成再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