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陽】評論
釋字第620號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命令(法律、法規命令) ...
【自律自強】評論
釋字725本件解釋對於特別救濟的提供,則認為應分成兩種情形而論:「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使得提供再審救濟的法官無論如何都有明確可依的規範。從大法官必須作成定期失效解釋,又不宜越權造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具體救濟方法的諭知應該只在例外情形才作得出來,因此真正的原則還是等待新法令公布、發布後才據以作成再審決定。
【自律自強】評論
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開創了授權法院使用比例原則衡量個別案件的情形,自行決定如何裁罰之先例。易言之,法院可採取「以瓶計算」罰責,而每瓶只要不超過兩千元的上限,即不牴觸該號解釋。就此以觀,若以每瓶的罰款計算差異,便極為可觀,法院亦可「整批」計算罰額,情形又更多元與複雜。質言之,本號解釋引起了個案審判趨向「法律後果不確定」之弊病。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每瓶兩千元罰則固屬嚴格,至少讓主管機關與法院有裁罰之標準,反之讓法院自行決定罰額,又無處罰上限,結果導致各法院在審理個案時,會有各種不同處罰標準之混亂情形。更何況,此暫時性的授權法院個案裁量處罰額度,僅能適用在修法期一年之案件上。同時也產生後續的問題,若在一年修法期內,相關法規範已經修正,是否仍由法院自行裁量(即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的授權)或適用新法?如依行政罰法第五條之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裁處時的法規為依據,而非於法院審判時的法規為準。故在本情形,上述法院仍然必須行使原審法院由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所獲得的授權。故新法的規定,儘管有利於當事人[6],仍不一定會適用在當事人之上,而可由法院裁量適用新法與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