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停止執行1.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發生效力或停止執行程序,但有法律特別規定時,可依法停止執行,或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2.例如: (1)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以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的條件。 (2)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小太陽】評論
這題只要有一個觀念,如果大家被罰了不管事...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雯雯)】評論
撤銷訴訟搭配停止執...
【csr830504】評論
高雄關表示,按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例外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應具備下列要件:1.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2.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影響維護重大利益之必要性,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前揭「除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