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A)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B)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
(C)被告對其個人訴訟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D)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提供證券投資相關訊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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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所以C是憲法16條保障訴訟權?

Ling】評論

A)參閱J678 (J364)B)參閱J623

小太陽】評論

(A)釋字678號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

再累也要盡力準備考試】評論

(D)算講學自由吧?

csr830504】評論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A) 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惟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