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A)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六項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C)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D)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第二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小太陽】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六項總統、副總...
【C17】評論
(☆)★★★★★★★,★★★★★★★(☆)...
【晴。】評論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