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十一、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B (三)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 (四)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增置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