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da320】評論
(C)房屋並無設定地上權之適用
【day20151220】評論
普通抵押權可以重複設定?
【Damaris】評論
(A)若乙之普通地上權與丙的區分地上權權利範圍不衝突,即可同時存在。另須注意,原則上,丙後設定的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乙先設定之物權(民法第841條之5參照)。(B)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820號判例參照)。但地上權為用益物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兩者種類不同,互不影響,應可同時成立。(C)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參照)。所以乙無法就房屋設定區分地上權。(D)乙建造的B屋,其所有權歸於乙,乙自得將B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