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 地上興建 B 屋營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再將A 地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
(B)甲得再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
(C)乙得將 B 屋設定區分地上權於戊
(D)乙得將 B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0096
統計:A(89),B(32),C(233),D(21),E(0)

用户評論

andyda320】評論

(C)房屋並無設定地上權之適用

day20151220】評論

普通抵押權可以重複設定?

Damaris】評論

(A)若乙之普通地上權與丙的區分地上權權利範圍不衝突,即可同時存在。另須注意,原則上,丙後設定的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乙先設定之物權(民法第841條之5參照)。(B)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820號判例參照)。但地上權為用益物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兩者種類不同,互不影響,應可同時成立。(C)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參照)。所以乙無法就房屋設定區分地上權。(D)乙建造的B屋,其所有權歸於乙,乙自得將B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