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出售A汽車給乙,並按期交付,乙卻逾期遲不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乙給付遲延後,得立即對乙解除契約
(B)甲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如乙於期限內不履行,甲得解除契約
(C)甲解除契約後,乙卻將A 汽車讓與給第三人丙,其讓與行為成立無權處分
(D)契約解除包含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之解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1937
統計:A(16),B(471),C(64),D(19),E(0)

用户評論

tian_lei0601】評論

(C)動產以交付方式為知,依題意已交付,所有權已屬於乙,當乙將汽車讓與丙,是有權處分了

十六夜】評論

解除僅指「債權契約」而言,不包含物權契約,因此物權契約此時仍存在,所以才會近一步必須處理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之不當得利問題。而這邊的無法律上原因即是因為債權契約因解除而溯及消滅所造成。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解除權要優先適用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不能用179條不當得利。解除權之行使,效力及於債權行為,而不發生物權行為的效力,所以乙在此為有權處分甲可對乙主張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義務其中第259條第6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返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