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關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為求慎重正確之判決結果,法院應依職權命當事人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得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內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不服者,得上訴到最高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7549
統計:A(136),B(16),C(53),D(7),E(0)

用户評論

a178885886】評論

『(A)選項詳解第 436-24 條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選項詳解第 436-28 條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C)選項詳解第 436-27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D)選項詳解第 436-30 條 (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May】評論

謝謝A大發現我的錯誤!!重看一次才發現原來少看了"小額"事件,所以我是從第二審程序那邊找條文非常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