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A)選項詳解第 436-24 條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選項詳解第 436-28 條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C)選項詳解第 436-27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D)選項詳解第 436-30 條 (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May】評論
謝謝A大發現我的錯誤!!重看一次才發現原來少看了"小額"事件,所以我是從第二審程序那邊找條文非常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