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評論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應將A 車返還予甲,主張A 車為甲所有,於某日被乙偷走。在訴訟繫屬中,乙將A車出售並交付予丙【題組】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於當事人恆定原則,當事人之地位不因訴訟繫屬中標的物之移轉而受影響 (B)受移轉之第三人不得承擔訴訟 (C)受移轉之第三人得為訴訟參加 (D)原告得本於情事變更之理由變更被告為丙(訴之變更)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 測驗練習2#10241
【zero__】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懶懶der】評論
第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法院於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前,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 對於第五項駁回聲請之裁定及前項異議所為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起訴恆定之效力有三大恆定:一、法院管轄之恆定(民訴§27)二、訴訟標的價額恆定(民訴§77-1 第二項)三、當事人恆定(民訴§254 第一項本文)以下有四題為歷屆試題 參考相關類似題一、25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以上之規定,通常被稱為何種主義或原則? (A)處分權主義(B)當事人恆定原則(C)當事人進行主義(D)武器平等原則編輯私有筆記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司法人員考試五等民事訴訟法#10725答案:B二、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