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其三親等以內血親乙為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甲公開為乙站台、助講、拜票,嗣後甲被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為此,甲不服系爭懲處處分而提起救濟,並於救濟期間提出如下主張:甲為公立學校之教師,並非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且即便受該法所規範,因甲乙之間為三親等以內血親的關係,故亦不違反該法之相關規定,況且,系爭懲處處分乃依法無據,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並無賦予行政機關可為懲處處分之規定。請問:甲之上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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